秘鲁行政部门修改外国游客增值税退税规则
《秘华商报》讯:秘鲁行政当局修改了关于有利于外国游客的普通销售税(IGV)和选择性消费税(ISC)的退税法,以重新刺激入境旅游。
该措施由第1548号法令确定,4月16日在《El Peruano》报纸上公布。该条例的目的是使《增值税和ISC法》第76条规定的有利于外国游客的增值税退税的条件更加灵活,以促进秘鲁入境旅游的产业。
最高法令(DS)055-99-EF批准了IGV和ISC法第76条的标题以及第三、四、六和最后一段,并对其进行了修改。
因此,在第76条中,关于有利于游客的退税,修改后的条款规定,退税是通过国家海关和税务管理局(Sunat)或税务局(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的合作单位进行,或通过两者进行,条例可以规定这些合作单位必须满足的要求或条件。
法律规定如果游客通过税务局的合作单位要求退还其购买商品时支付的增值税,该单位可以向游客收取提供这项服务的费用,以及规定该合作单位要求Sunat偿还退给游客的金额。
经确定,退税是针对在被Sunat归类为其购买的商品可享受增值税退税的机构所购买的商品,这些机构必须在Sunat为此目的而实施的登记册中登记,而且这些机构必须没有被Sunat归类为相应法规中规定的两个最低等级之一。
该条例规定,上述登记册具有综合性,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登记并留在登记册中。该条例规定了执行本条所述退款的机制,Sunat可以通过监管人的决议,对其中规定的额外机制进行监管,只要这些机制能够核实向游客交付退款的情况。
条款规定,为了根据IGV和ISC法律第76条的条例,IGV的退款有利于游客,其TUO已获得DS055-99-EF的批准,其购买物品赋予上述退款权利的机构符合Sunat的资格,而无需处于纳税良好记录中(Régimen de Buenos Contribuyentes)或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任何水平相应的规定。
根据DL1535的规定,上述说明在合规情况的首次分配生效之前适用,该规定对必须遵守Sunat管理和/或收集的义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规定,并限定了这种资格的效力。根据规定,如果在上述期限过后,Sunat负责的登记册中的任何机构被归类为相应法规中规定的两个最低合规等级之一,则该机构必须从上述登记册中排除。
在该法律的陈述中指出,通过第31696号法律,秘鲁国会授权行政权力机构在90天内就经济振兴的经济刺激措施进行立法。第31696号法律,该法律授权行政权就经济振兴和国家管理现代化事项进行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法律条款第2条数字2.1.3的e)段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就税收问题进行立法,以使其作为外国游客可获得增值税退税的机构的资格条件更加灵活。